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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9月15日电 陕西省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核定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将执行最高零售价。
物价部门要求,所列药品价格为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陕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这些药品,其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未列入最高零售价格目录的其他剂型规格(已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除外),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尽快向陕西省物价局申报核价资料,在省物价局未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原定价格或产地新定价格在陕西市场销售。
据了解,新的最高零售价15日开始执行,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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