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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新闻] 郭珍霓与经纪人互相指责对方违约 同时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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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4: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郭珍霓(资料图)

  法制晚报11月4日报道 热播剧《步步惊心》中饰演绿芜一角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均指责对方违约,两人同时作为原告,将另一方诉至法院。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两起演艺合同纠纷案。

  经纪人:郭珍霓应该赔偿我150万

  作为演员郭珍霓的经纪人,今年10月20日,王莉将自己的合作艺人起诉到法院。

  王莉表示,在2009年1月8日,她与郭珍霓签订了《演艺人员委托经纪合同》,由王莉本人独家代理郭珍霓的演艺活动以及相关事宜。

  王莉全权代表接洽、安排、同意、策划郭珍霓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演艺活动,并代理郭珍霓签订各类合同,在两人5年的合同期满前,郭珍霓不得擅自订立合同,也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任何聘用从事演艺活动的要求意向。据了解,双方合同在2014年1月到期。

  双方签订合同并履约2年后,郭珍霓突然在2011年7月29日向王莉发出律师函,单方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解除合同,此后,又在未经王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接下影片《吴道子》和《东北往事》。

  在此期间,郭珍霓没有向王莉支付佣金,对王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催告也置之不理。

  王莉认为,郭珍霓已经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并判决郭珍霓支付50万元违约金和1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郭珍霓:经纪人私吞广告费违约在先

  因电视剧《步步惊心》而崭露头角的郭珍霓在同一天起诉了经纪人王莉,郭珍霓称,王莉违约在先,2009年1月8日,她与王莉签订《演艺人员委托经纪合同书》时,王莉并不具有经纪资格,也就是说,王莉并不应该担任自己的经纪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莉本应该将75%的广告收益转交给自己,但王莉并未将部分广告收益转交,因此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要求王莉返还广告收益7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她同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她与王莉之间的合同。

  明星出名就与经纪人翻脸

  明星出名后与经纪人翻脸的事件不胜枚举,究其原因大致是,大部分艺人在出名前,没有任何资本,为了能够获得好的机会,对公司和经纪人百般迁就。

  在相对强势的经纪方的安排下,许多合约条款都不够细致,比如利益分配、包装计划,是日后出现矛盾的一大原因。等出了名,艺人渐觉羽翼丰满,于是就不愿意被经纪公司摆布,利益方面也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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