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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对交通肇事者刑罚处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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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3: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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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的确打击了醉驾之风,有效的整治了醉驾者,降低了因醉驾而导致的交通肇事案。可是,由于刑法修正案的漏洞,导致一些醉驾者在肇事后,采取逃逸的措施逃避法律的惩罚,这就导致交通肇事逃逸案尤其是醉驾者交通肇事案的上升。如何使《刑法》条文中的醉驾入刑变得更加完美呢?笔者认为,醉驾入刑出台后,应加重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惩罚,其力度比照醉驾和交通肇事逃逸二者的惩罚之和合并对交通肇事者惩罚。比如,对交通肇事者http://www.zj-liuwei.com/镇江锅盖面,至少要判处刑罚,起步刑应在有期徒刑之内认定,起步刑至少为有期徒刑半年而且不得判处缓刑。
第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最低量刑。
醉驾入刑,指的是http://www.zj-liuwei.com/锅盖面,只要司机醉驾,就必须要对这名司机判处刑罚。如果司机只是醉驾,并没有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其危险行为只是预期的。而交通肇事逃逸呢,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如果逃逸,其行为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加重,与醉驾入刑相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刑罚量就要高出一定的档次,至少要判处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最低刑罚量是半年,所以,多交通肇事者的最低刑罚量是半年,然后根据其肇事的后果加重http://www.bt-dl.com/台车炉,http://www.bt-dl.com/井式炉,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和量刑转变与加重。
由于交通肇事者从清醒无意或者醉驾无意而引发了侵犯他人财产、安全等危害行为,其逃逸后,应以其醉驾认定,所以,一旦发生危害他人安全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对其认定的犯罪类型也应该有所转变,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没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只造成了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之上,加重处罚,处罚量根据其造成的财产损害数额认定,笔者认为,以当地月工资计算为宜,当地人均月工资一千元的,其造成的财产损害额达到一千元,加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两个月,按照双倍罚则对其判处刑罚,如果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三倍罚则对其赔偿后量刑减轻予以认定,并处以其罚金刑,比如http://www.bangtailuye.com/台车炉,其造成三万元的损失,其赔偿了受害人9万元,在对其量刑时,可判处其最低刑;而且,要对其处以罚金刑,罚金数额可以等同于其造成的损失的数额,只赔偿了当事人而没交罚金的,加重对其的量刑幅度,具体标准以罚金额处以当地月工资额的两倍作为加重的刑罚的月数;罚金数额的加重原则,如果交通肇事者属于公职人员、暴富人员,其身份地位越高,罚金数额加重比例越大,加重比例可采取听证的形式,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并在网络上发布征求意见信息,以网民多数意见为准,确定加重处罚比例,以体现刑罚的相对公平正义性。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刑法http://www.bangtailuye.com/井式炉,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加重惩处力度,以体现刑罚的公平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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