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3-8-28 20:29:34

中国拟规定已拆封音像制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央广网北京8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规定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向大会作了汇报。草案此前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部分产品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产品种类:
苏泽林: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草案还规定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苏泽林:消费者将商品退回后,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草案进一步强化了虚假广告的责任,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苏泽林:社会团体、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经营者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我国拟规定拆封的音像制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马闯,沈静文 责任编辑:NN138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中国拟规定已拆封音像制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